目 錄
2025年06月01日13時59分許,在曲靖市師宗縣丹鳳街道福昆線K2337+630M處,發(fā)生一起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與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肇事。造成李*翰受傷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3萬余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師宗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由縣紀委監(jiān)委、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總工會等部門及丹鳳街道辦事處有關人員組成的師宗丹鳳“6?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調查。通過對事故現(xiàn)場勘查、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F(xiàn)已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F(xiàn)將情況報告如下:
師宗酷醇貿易有限公司:肇事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所屬單位;法定代表人:趙*芝;成立時間:2023年12月26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4;注冊資本:壹佰壹拾萬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機械設備租賃;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運輸設備租賃服務;租賃服務(不含許可類租賃服務);道路貨物運輸站經營;農副產品銷售;金屬材料銷售;機械設備銷售;辦公設備銷售;電線、電纜經營;建筑裝飾材料銷售;建筑材料銷售;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煤炭及制品銷售;日用品銷售;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建筑用金屬配件銷售;水泥制品銷售;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專用化學產品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滇交運管許可師宗字532********5號。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證件有效期:2022年05月18日至2026年05月18日;核發(fā)機關:師宗縣交通運輸局;核發(fā)時間:2022年5月18日。
師宗酷醇貿易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產制度,成立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制定了《安全負責人職責職能制度》、《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制度(崗位風險告知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2025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產制度。明確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專職安全員及駕駛員安全職責;每月召開了安全生產例會、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提取科安全生產費用并投入使用;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25年5月依據(jù)應急預案開展了應急演練。
梁*明: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縣**鎮(zhèn)**村***號;居民身份證號:5322*************5;持機動車駕駛證號為5322*************5;檔案編號為530********8的“B2”類機動車駕駛證,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從業(yè)資格證號:5322*************5;從業(yè)人員類別: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駕駛員,證件有效期:2020年05月28日至2026年05月28日;核發(fā)機關:師宗縣交通運輸局。事故發(fā)生后,經師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駕駛人員進行酒精、毒物檢測,檢測結果正常。
當事人李*翰,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縣**鎮(zhèn)***小區(qū)***號,肇事時持駕駛證號為5303*************0,檔案編號為530********5的“C1”類機動車駕駛證,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此事故中死亡。李*翰死亡鑒定情況:(1)醫(yī)院死亡證明:死亡原因為:一是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二是多處損傷(待排)。(2)公安機關出具尸體檢驗報告死亡原因為:李*翰系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1.云D****9號車為“中聯(lián)牌ZLJ********F”型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發(fā)動機號為E*********7,車架號為LV*****
*********7,2024年12月23日注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系師宗酷醇貿易有限公司,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D****9號車總質量為:18000千克,整備質量為:7600千克,核定載質量為:10205千克,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云D****9號車為空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由駕駛人梁*明駕駛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大同方向向師宗地建公司裝水泥。肇事時該車保險在有效期內;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PDZ******************5;承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道路運輸證號:530********0;經營范圍: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有效期起:2024年12月24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24日,發(fā)證日期:2024年12月24日,核發(fā)機關:師宗縣交通運輸局。
2.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品牌:錢江牌;車輛型號:/QJ*******D;車輛識別代號:LB*************7;發(fā)動機號:14*****4;車輛所有人:李*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縣**街道***小區(qū)***號;該車于2024年08月1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注冊登記;檢驗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機動車狀態(tài):正常;肇事時該車保險在有效期內;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號:PD*********************7;承保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25〕車鑒字第1***號《車輛安全技術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該車(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發(fā)生事故時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功能有效;未檢見該車機械故障。
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25〕車速鑒字第7**號《車輛速度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駛入發(fā)生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約為28km/h。
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25〕車鑒字第1***號《車輛安全技術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該車(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事故時轉向系、制動系、照明信號裝置功能有效;未檢見該車機械故障。
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25〕車速鑒字第7**號《車輛速度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駛入發(fā)生事故時的行駛速度不低于73km/h。
肇事車輛檢驗鑒定委托時間:2025年6月3日,鑒定報告收到時間為2025年6月30日。
事故現(xiàn)場位于師宗縣丹鳳街道福昆線K2337+630M處。事故段為東西走向,東至羅平,西至師宗,由中心綠化帶及分道線將道路分向為雙向六車道。行車道寬均為3.6m,中心綠化帶寬5.9m,道路兩側路外有寬為5m的綠化帶,綠化帶外有寬均為3.9m的非機動車道。道路南側有一寬為3.72m的路口與福昆線相連接,該路口通往古城村。道路北側有一寬為3.02m的路口與福昆線相連接,福昆線事故路段標志限速60km/h,該路口通往孟家村。
(1)地面痕跡:事故現(xiàn)場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倒地挫劃印L1長3260cm。
事故現(xiàn)場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右后制動印L2長780cm。
(2)車體痕跡: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造成嚴重損壞,其損壞部位上緣距地高100.0cm,下緣距地高80.0cm,現(xiàn)場勘察與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右后側下料口樓梯相撞所致。
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下料口樓梯變形損壞,其損壞部位上緣距地高105.0cm,下緣距地高80.0cm,系與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產生相撞所致。
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事發(fā)時天氣晴,干燥瀝青路面。
事發(fā)時照明條件良好。
2025年6月1日,梁*明駕駛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福昆線由大同方向向師宗方向行駛,13時59分許行駛至福昆線K2337+630M處左轉彎駛往古城村方向時與李*翰駕駛由師宗方向沿福昆線向大同方向直線行駛的云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肇事,造成李*翰受傷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6月1日14時00分,師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梁*明報警稱:“在丹鳳街道古城社區(qū)古城路口,本人駕駛云D****9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肇事,一人受傷,請求處理”,120到達現(xiàn)場后,傷者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各有關單位及人員接警后能第一時間趕到現(xiàn)場,調配資源,協(xié)同作戰(zhàn),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將事故影響降到最低,指揮員能夠及時趕到現(xiàn)場,靠前指揮,應急體系高效快速。
師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及有關部門對死者家屬進行慰問和接待工作。師宗酷醇貿易有限公司墊付死者喪葬等費用16萬元,死者家屬得到安撫,情緒穩(wěn)定,事故輿情平穩(wěn)可控,2025年07月07日師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了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至今,未發(fā)生死者家屬上訪、鬧訪等事件,2025年7月23日,師宗酷醇貿易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共同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師宗酷醇貿易有限公司賠償150萬元,駕駛員梁*明賠償3萬元。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梁*明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李*翰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內行駛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梁*明安全駕駛意識淡薄,在通過交通路口時粗心大意,觀察不夠細致。師宗酷醇貿易有限公司按照年度教育培訓計劃開展了安全教育培訓,但當事人梁*明四月、五月未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
經調查認定,師宗丹鳳“6?0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梁*明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認定梁*明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2.李*翰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內行駛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導致發(fā)生此事故的次要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李*翰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1)李*翰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內行駛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
(2)梁*明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其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由師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相關單位應當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訓,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科學發(fā)展、安全發(fā)展理念,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和隱患排查工作,堅決避免類似事故發(fā)生。為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fā)展理念,嚴格落實“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守土有責、履職盡責,結合各自單位工作實際,細化措施辦法和行動,持續(xù)開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專項整治行動,圍繞人、車、路等存在的突出隱患,以事故教訓推動“減量控大”各項措施落實落地,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全方位、多渠道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122交通安全宣傳日”等活動,通過發(fā)放宣傳手冊、電子屏投放滾動字幕、口頭講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摒棄交通陋習,抵制交通違法行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樹立正確的安全出行意識,全面提高廣大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要定期組織重點駕駛人、重點運輸企業(y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訓,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實的案例講述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業(yè)加強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培訓,警示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安全文明行車。
各級執(zhí)法部門應舉一反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不斷提升執(zhí)法效能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轄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強化隱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規(guī)的措施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大排查,緊盯長下坡、臨水臨崖、急轉彎等重點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載等重點車輛、重點企業(yè)、重點駕駛人,緊盯關鍵環(huán)節(jié)、關鍵崗位、關鍵風險,加強巡邏管控。